关于印发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来源: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2015-12-14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渝卫科教发〔2014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提升培训质量,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相关文件,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14

 

 

 

 

 

 

 

 

 

 

 

 

附件1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渝卫科教发〔201435号)精神,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组织对住培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对住培基地和专业基地认定、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对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进行调查研究。

    (四)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住培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培基地

    第八条  住培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住培基地数量。住培基地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或《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要求。

    (三)经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基地,发挥其优势与特色,形成住培基地网络。

    第九条  住培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条  对住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住培基地应当定期向市卫生计生委和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住培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住培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住培基地,第一年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基地第二年缩减其招生名额,两次通报批评并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住培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住培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需设立专门机构,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并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管理人员配备,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住培基地应向所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住培学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补贴(单位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国家相关政策由委派单位照常执行)。并负责安排学员的住宿或提供住房补贴。

    单位委派的住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与住培基地、住培基地和住培学员、住培学员与委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学员与住培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间由住培基地与住培学员按相关规定缴纳国家劳动法规定的“五险”。

    培训期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向住培基地拨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补助,住培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不低于三分之二的部分和市财政补助全额发放给学员。这一补助不得冲抵住培基地应当为学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不得冲抵住培基地为住培学员发放的不低于1500/月(不含五险)的补贴;不得冲抵住培基地为住培学员提供的住宿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住培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承担带教活动的医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晋升,并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带教师资实行遴选制,每三年为一周期,实行优胜劣汰,各基地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与导师制。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应当按照重庆市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住培基地承担学员住培结业考试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住培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  招收具体工作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与学员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学员的人事及培训档案统一由住培基地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市统筹协调发达区(县)支援欠发达区(县)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国家级住培基地每年应面向欠发达区(县)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对象是住培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住培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类本科学历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不少于33个月),并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细则进行临床轮转;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培训,由住培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两年;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住培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一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均为3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住培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手册与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将作为住培学员参加结业考试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限中医学类,下同)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培训考核具体工作另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淘汰制度。对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住培基地同意中途退学者,应追回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市财政生活补助及基地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是指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综合医院中遴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优先从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中分批推荐申报国家级住培基地。

市级住培基地是指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乙等及以上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联合若干家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市级住培基地,组成住培基地协同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突出强强联合,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并经市卫生计生委认可。

    第六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每个专业基地所联合的基地数一般不能超过三家(全科除外)。国家级住培基地可联合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市级住培基地。

第七条  市级住培基地的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总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能力,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专业基地联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培训基地只保留全科医学专业基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住培基地实行全行业动态管理。住培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第九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住培基地协同体领导小组,负责住培基地协同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应当确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商讨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住培基地应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住培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必须对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进行考核、指导与监督,有权对协同基地的学员招录、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方面工作展开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市级住培基地必须接受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管理人员应上派至国家级住培基地学习锻炼。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考核意见在市卫生计生委对协同基地的年度考核中,占不低于30%的考核权重。

    第十三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各自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全市下达的招录计划,实施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培训方案或者模式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要求和需要,可以与主基地的进行联合培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各基地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合理性。国家和地方政府住培教育管理经费应随学员拔到培训所在地,保障学员正常培训需要。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主动支持和参加国家住培基地组织的住培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学员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住培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住培基地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该根据主基地要求提交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师资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师资队伍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级培训基地要求统一进行管理,包括师资资格遴选、教师准入、教师职责应该与国家级培训基地保持一致,并报联席办公会通过,加强各住培基地师资的管理与培训等工作,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住培基地协同体内师资的培训工作,建立住培责任导师认定制度,责任导师应经过国家级培训基地培训。

第十七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过程考核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住培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其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根据国家级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进行。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需要按照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国家级住培基地审核通过的学员方可以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住培基地要规范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和市财政全额资金用于补助参培住院医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分之一用于补助基地管理和带教师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培训资料、住宿等教学软硬件建设,并实现临床技能中心、师资等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要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涉及到信息互通的,要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住培基地协同体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钩。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住培基地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本市年度招收计划。

    (三)审定各基地招生简章。

    (四)审定并发布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人员。

    (五)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市培训招收工作。

    第六条  事务管理办公室作为承办机构,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招收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员网上填报个人材料,并初步审核其报名资格。

    (二)招收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开展招生调剂。

    (四)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招收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审核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证件原件,组织其面试或相关考试。

    (三)与经市卫生计生委审定的社会人学员签订劳动暨培训合同。

    (四)与经市卫生计生委审定的单位人学员签订相关协议。

(五)与单位人的委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报 名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住培基地核定的培训规模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各基地年度招收计划,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行网络报名,培训申请人应按当年招收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网站填报个人资料、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填写拟参加培训的住培基地和专业学科。

    第十一条  报名志愿设置为2批,每批可申报1个志愿,共2个志愿。培训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二条  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网站填写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申请人需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招收后发现报名资格不符合的,将取消其住培资格,追回培训费用,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考核与调剂

    第十三条  对通过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申请人,培训基地将对其进行证书原件查验,并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事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将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人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五章 公示与录取

    第十六条  招收结果经住培基地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由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招收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员报到前由住培基地自行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由事务管理办公室复核无异议后,取消其招录资格。

    第十八条  新招收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进入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需签订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委派单位与培训对象和委派单位与培训基地的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劳动暨培训合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将本年度培训招收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将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 是一个综合评价过程,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规定的要求。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限中医学类,下同)和结业考核。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注册相应执业范围和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方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基地(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培训考核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内容和方案,组织考官队伍,遴选建设并认定考核基地。

    (三)确定并公布培训结业考核合格标准。

    (四)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市培训考核工作。

    (五)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承办机构为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结业考核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考核基地开展考务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题库与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组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培训。

    (三)审核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住培学员)参考资格。

    (四)组织评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结业考核中的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负责考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处理、上报考核期间违纪违规行为、重大事项。

(七)考核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  住培基地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包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等。

    (二)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初审考生报名资格,将考生报名信息与培训资料提交复审。

    (三)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考核基地由市卫生计生委遴选认定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主要职责是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其中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采取临床操作形式进行,公共科目与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或人机对话形式。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由事务管理办公室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三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住培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住院医师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在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第十五条  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考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同时通过该年度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公共科目与专业理论知识考核的,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住培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1年的整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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